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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王春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92-60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王春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王春华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92-601号原告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九祥岭工业区10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77718872-7。

法定代表人谭常珍。

委托代理人曾润梅,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D3栋6层B单位602,组织机构代码680374312。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华,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王春华专利侵权(专利申请号分别为2011100591135;

2011100590857;

200910105189.X;

200920129719.X;

201110059206.8;

201110059167.1;

2009201297170;

2009201297185;

2009201297202;

201310297865.4)纠纷10案后,原告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10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10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颖锐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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