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来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3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来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王来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来来,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雨其,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来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栋、被告王来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其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