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475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兴好,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兴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