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1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送桥扬菱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团结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