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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潘晓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459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潘晓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潘晓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45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晓明,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系平潭县城关时代电脑商场业主,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陈晖、戴东,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晓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晓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晓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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