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郑国才,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横栏镇喻雨五金加工店业主,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庭、袁敏华,均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佳仕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二坦工业大道中26号之1。
法定代表人:关丽萍。
委托代理人:黄玲,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国才诉被告中山佳仕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仕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11031.X)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国才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330511031.X的专利权人,自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完全相同的散热器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330511031.X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产品宣传资料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179.9元(其中律师费1万元、购买侵权产品费4.9元、公证费用175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散热器(三)”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为郑国才,专利权人系喻雨店,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4日,专利号为ZL201330511031.X,2014年4月25日缴纳了当期年费。
审理期间,案外人黎小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
2015年3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252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以本专利的合法有效为基础,而本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因此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已缺乏权利基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退回原告郑国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