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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5知民初28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5知民初2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VICTORWJCH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邹锋雷。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杭州市,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控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属本院辖区内,本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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