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2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陶县惠兴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巍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菏泽市兴亚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巍然,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存发,系二被告法律顾问。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定陶县惠兴家电有限公司、菏泽市兴亚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