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
法定代表人吴时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晨思,系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上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光周,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其已与被告浙江中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