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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刘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沧民初字第0004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刘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刘兴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务市经发大道***号。

组织机构代码:60978975-0.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旺。

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金玉。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兴旺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

二、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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