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69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青苹果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九龙大道与万昌路转角西南侧(台州天宏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江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青苹果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