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11号主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泽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严志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志勇,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泽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