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渊、李淑芬,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三环寺瓦路苏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蓝波,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具堆、陈玉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团结路**/div>负责人张云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给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