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264号罪犯邓优萍,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台仙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优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优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优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优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优萍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07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