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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刘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107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刘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刘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07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刘东,男,199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刘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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