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埃里克·尚布(EricChambe),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男,1978年6月2日出生。
被告艾格泰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26号孵化器大楼六层609-12。
被告江苏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833号。
被告大连雅立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
原告埃里克·尚布诉被告艾格泰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连雅立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以上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里克·尚布撤回对被告艾格泰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连雅立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埃里克·尚布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