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9758号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冯文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视网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1802。
法定代表人赵尽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优视网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