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621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国纲华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京北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