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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其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金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民终26号
案件名称蒋其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金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其材;潘金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其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金驹,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林,女。

上诉人蒋其材因与被上诉人潘金驹、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蒋其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蒋其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其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蒋其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心怡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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