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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欧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500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欧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峰和百货店;永康市欧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500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峰和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钱明珠。

被告:永康市欧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盛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峰和百货店、永康市欧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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