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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海棠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0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海棠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海棠干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海棠干杂店。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海棠干杂店成华区朱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牛区海棠干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金牛区海棠干杂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金牛区海棠干杂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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