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8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起,被告人庄某受雇于马某就、方某明(上述二人均在逃),在马某就、方某明租用的本市福田区东方时代广场B2001室内从事制作、销售假冒品牌手机的活动。
被告人庄某在马某就、方某明的指使下,将假冒OPPO、VIVO标识粘贴在无牌手机上,并用假冒OPPO、VIVO手机后盖等配件进行组装。
2014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假冒OPPO手机成品184部、假冒VIVO手机成品54部;
假冒OPPO手机后盖80个,假冒VIVO手机后盖30个;
假冒OPPO标识860张,假冒VIVO标识70张;
假冒OPPO进网许可证300张,假冒VIVO进网许可证60张;
假冒OPPO手机包装盒31个,假冒VIVO手机包装盒34个;
手机销售单据23张以及制假、售假工具一批,并将被告人庄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庄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上述184部假冒OPPO手机及54部假冒VIVO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4792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庄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庄某庭审时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第4571222号“”商标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
第9773708号“”商标由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手提电话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
第9169351号“”商标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移动电话、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止。
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庄某受雇于他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东方时代广场B2001室内从事制作、销售假冒oppo、VIVO品牌手机的活动。
其中,被告人庄某主要负责将印有“”、“”商标的标贴粘贴到无牌手机上,并安装印有假冒“”、“”商标的手机后盖,组装好后对外发货。
2014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庄某,并现场查获已组装好的带有“”商标的假冒oppo手机成品184部[N1T型144部,Find7型40部(其上带有“”商标)]、带有“”商标的假冒VIVO手机S9型成品54部;
假冒oppo手机后盖80个,假冒VIVO手机后盖30个;
假冒oppo标识860张,假冒VIVO标识70张;
假冒oppo进网许可证300张,假冒VIVO进网许可证60张;
手机包装盒、快递单以及电脑主机等。
根据公安机关委托,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为:按假冒品同类或同种产品市场价格计算,上述缴获的238部假冒手机价格共计74792元,其中oppoN1T型单价为418元,oppoFind7型单价为230元,VIVOS9型单价为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查获的假冒oppo、VIVO品牌手机、配件、发货单及电脑主机照片,证明被告人庄某从事假冒oppo、VIVO品牌手机的事实;
2、书证:(1)被告人庄某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庄某抓获的情况以及现场缴获物品和扣押的情况;
(3)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商标注册情况;
(4)鉴定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证明查获的假冒oppo手机184部、假冒VIVO手机54部及手机后盖、标贴、包装盒均为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陈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其和被告人庄某一起受雇于他人从事假冒oppo、VIVO品牌手机的事实;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涉案假冒VIVOS9手机销售价格为102元至105元,假冒oppoN1T手机销售价格为435元,假冒oppoFind7手机销售价格为235元至240元;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涉案假冒VIVOS9手机销售价格为100元左右,假冒oppoN1T手机销售价格为410元至425元,假冒oppoFind7手机销售价格为220元至240元;
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涉案假冒VIVOS9手机销售价格为103元左右,假冒oppoN1T手机销售价格为430元,假冒oppoFind7手机销售价格为225元至240元。
4、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庄某对其假冒oppo、VIVO品牌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
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查获的238部假冒手机的价格。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第9169351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庄某通过贴标、装壳等方式将无牌手机组装成假冒oppo、VIVO品牌的手机。
被告人庄某通过上述方式组装的手机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且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庄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相关部门作出的市场鉴定价格能与证人陈述的市场销售价格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因此,被告人庄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74792元。
被告人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4792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庄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庄某系受雇于他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合被告人庄某从事犯罪的时间、犯罪金额、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