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家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兴礼北路。
负责人张光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曦,系咸阳家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百货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家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家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