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迪,系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彬源,系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谢平安。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平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计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