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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平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平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谢平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迪,系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彬源,系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谢平安。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平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计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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