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393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
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震航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蔡振航,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震航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