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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聪辉、玉环县嘉宏机械厂与玉环县嘉宏机械厂、王立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57号
案件名称杨聪辉、玉环县嘉宏机械厂与玉环县嘉宏机械厂、王立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聪辉;玉环县嘉宏机械厂;王立朝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杨聪辉。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

被告:玉环县嘉宏机械厂。

负责人:李孙胜。

被告:王立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诉被告玉环县嘉宏机械厂、王立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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