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相甫。
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冉纺织品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勇。
委托代理人邢育平。
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俊冉纺织品布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俊冉纺织品布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