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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41号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1801房。

法定代表人JUNGMINJUN。

委托代理人金锡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颖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迪,长沙市开福区吴迪咖啡馆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艳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旭,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吴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35元,减半收取3317.5元,由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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