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广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社区松元头万华工业区2栋601。
法定代表人黄兰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
原审被告汕头市老肥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北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举。
原审被告长沙县星沙镇圆月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灰埠大市场**栋***号。
经营者刘解香,女,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灰埠社区灰埠安置房*栋*单元***房。
上诉人深圳市金广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强、原审被告汕头市老肥彭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镇圆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6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长沙县,长沙县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之一长沙县星沙镇圆月超市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灰埠大市场37栋45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县和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属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