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94号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阳冠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投资人:孟祖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烁,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卫星与被告义乌市阳冠塑胶制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卫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