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袁从文,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祈明亮,经商。
被告:童铁英,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从文与被告祈明亮、童铁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从文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从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从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