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586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罗,男,1973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震,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二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