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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与日照永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与日照永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日照永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7号原告: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金桥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YanickMaricAndreHenaff,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加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日照永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西安路中段(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永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希卡姆电力设备(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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