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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路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路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千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路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21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上海千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俊,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路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甘振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路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同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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