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73号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41号绿岛华庭01栋113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夏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二十六度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61号。
法定代表人夏维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龙凤,女,汉族,1990年7月2日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土港镇山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剑。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省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二十六度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二十六度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