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东云副食品店。
个体经营者:郑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东云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