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建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蓄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建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蓄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建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蓄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51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建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前街厂房一座。

法定代表人:区远洪。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蓄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兴路南密路。

法定代表人:黎营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建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蓄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31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屈勇强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代理审判员  于代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肖飞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