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79-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恒顺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蚌埠市长青新村4栋粮店6号。
经营者:张庆群,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恒顺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司酿酒股份有限公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