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52号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任淑玉,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淑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