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886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润,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董事,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苏继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智慧,男,1984年9月11日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陈彦森,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天明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夏建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保军,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北京天明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简称宜家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第三建筑公司)、北京天明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明兴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英特莱公司诉称:英特莱公司��第ZL00107201.3号名称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
2012年4月13日,原告英特莱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59号的宜家商场内发现安装了大量“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的防火卷帘。
经技术对比,该批防火卷帘覆盖了ZL00107201.3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ZL00107201.3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该批防火卷帘既非英特莱公司生产,也非其许可他人生产,因此该批防火卷帘均为侵权产品。
经查询,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宜家公司、施工单位为第三建筑公司,侵权产品由天明兴业公司制造、销售。
上述行为侵犯了英特莱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宜家公司、第三建筑公司、天明兴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宜家公司、第三建筑公司、天明兴业公司共同赔偿英特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6.3万元。
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明兴业公司以案外人商亮、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英特莱公司所有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第ZL00107201.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已受理上述申请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由于本案的审理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