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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与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7958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浩与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浩;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7958号之一申请人:王浩,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旭俊,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柳亦春、陈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浩与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沪0110民初79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名下价值3,08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王浩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名下价值3,08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金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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