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上海富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尊俐。
委托代理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余东业。
被告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富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88元,由原告上海富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