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釜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仁义。
法定代表人李树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茹世广,该公司技术部主任。
被告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华东食品综合市场19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清大华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