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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倪海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16号
案件名称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倪海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倪海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16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786520-9。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女,住福建省泉州市泉州港区后龙镇龙亭街388号35幢505室,该公司员工。

被告:倪海金,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海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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