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29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梦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梦泽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志,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云梦县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名称:路灯灯具(PV-1单光源);
专利号:ZL200630082214.4)一案中,原告孔玮以需要重新确定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