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杨世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浙江省富阳市,身份证号码×××1734。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科全电源配件门市部,经营地址在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瞿春红,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世红诉被中山市古镇科全电源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杨世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杨世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