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胡华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真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嘉年中心A座24楼2401。
法定代表人:黄东明。
原告胡华荣诉被告深圳市真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2××××.6)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胡华荣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人民币5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胡华荣。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