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9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鹏,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市中区蓝宝石化妆品店经营者:赵红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扈凯,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市中区蓝宝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