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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梁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355-2号
案件名称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梁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梁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55-2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闪。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闪。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超、庄毅雄。

被告:梁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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