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23号原告:何彪,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丽,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彪与被告徐中、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于5月31日收到原告何彪以与被告徐中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且何彪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彪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